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向中央機關派駐的人員,被外界通俗地稱為反腐“欽差大臣”。昨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佈了最新的派駐機構及與其合署辦公的內設機構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名單,共51人。
  北京青年報記者註意到,這些負責人來自不同領域,有的長期從事紀檢工作,有的則是外交、金融領域的專業人士。
  仍有部分派駐機構負責人未公開
  今年9月初開通的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佈了過去讓外界感到神秘的內部組織結構。據網站介紹,中央紀委監察部除了其內設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還有53個派駐紀檢監察機構。
  根據黨章的規定,中央紀委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檢查員,在中央紀委直接領導和駐在部門黨組指導下進行工作。
  昨天公佈的名單中,一共有來自51個中央紀委派駐或與其合署辦公機構負責人的姓名,這意味著仍有部分派駐機構負責人情況未公佈。
  在公佈的機構中,既有財政部、水利部這樣的國務院組成部門,也有國資委這樣的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還包括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負責人任職時間長短不一
  據中央紀委網站介紹,此次公佈的名單是今年10月14日統計的。從中可以看到,派駐機構負責人中有的已經擔任多年紀檢組組長職務,有的則是一個多月前才被任命的。
  例如駐國土資源部紀檢組組長王壽祥,擔任這一職務大概已有十年。根據國土資源部網站介紹,王壽祥自2003年6月起任中央紀委駐國土資源部紀檢組組長。
  而駐文化部紀檢組組長王鐵、駐中國社會科學院紀檢組組長張英偉和駐人民日報社紀檢組組長蒲增繁,則是今年9月26月由中央批准擔任組長職務的。
  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派駐機構幹部在同一派駐機構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有計劃地在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其他派駐機構等範圍內進行交流。 本組稿件文/本報記者 劉一
  釋疑
  派駐機構負責人如何產生?
  由中紀委商中組部提名並考察
  根據2004年下發的《中紀委、中組部、中編辦、監察部關於對中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派駐紀檢組組長人員由中央紀委商中組部提名並考察,由中央紀委呈報中央任免,派駐紀檢組組長一般不從駐在部門產生。
  北青報記者發現,擔任紀檢組組長或紀委書記的人來自不同領域。
  有的長期從事紀檢工作,例如駐中國地震局紀檢組組長張友民,曾任中央紀委、中組部巡視工作辦公室主任。有的則是來自外交、金融等領域,例如外交部紀委書記謝杭生曾任中國駐保加利亞大使、駐丹麥大使,中國人民銀行紀委書記王華慶是經濟學博士,曾任銀監會主席助理。
  中央黨校教授林喆此前向北青報記者介紹,派駐機構負責人的級別和其所駐部門有關,一般來說,正部級部委的紀檢組長是副部級,同時還是該部門的黨組成員,但不參與駐在部門的業務分工。
  派駐機構負責人歸誰管理?
  中紀委統一直管 工資由駐在部門負責
  向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派駐紀檢監察部門和人員是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
  2004年,中央紀委派駐機構進行了“統一直管”的改革。根據《實施意見》的規定,中央紀委、監察部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改革領導體制,將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與駐在部門雙重領導改為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直接領導。改革後,派駐機構幹部的編製歸由中央紀委監察部。但是工資關係、黨(團)組織關係等仍在駐在部門,享受駐在部門同職級幹部待遇,工資外津(補)貼、補助(獎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醫療、退休等事宜由駐在部門負責。
  中紀委監察部與派駐機構如何溝通?
  今年開創“一對一約談”新方式
  連續多年的審計報告顯示,“一把手”職務腐敗問題突出。而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的工作職責,就是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也就是說,主要監督的是“一把手”。
  根據規定,派駐機構應適時與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溝通有關工作情況,並向中央紀委監察部報告。必要時,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可直接向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請示、報告工作。
  派駐機構可對反映駐在部門黨組的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進行初步核實;需要立案調查的,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有關紀檢監察室按規定程序辦理,派駐機構可參與調查。
  今年4月,中央紀委監察部開創了一種新的和派駐機構負責人溝通工作的方式:一對一約談。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在5天時間里,包括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中央紀委副書記趙洪祝等在內的領導班子成員,就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分別約談了53位派駐到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此後,中央紀委領導開始約談中央紀委委員和省(區、市)紀委書記。
  駐國土資源部紀檢組組長王壽祥回憶起被約談時的情景說,這樣談的問題可以更具體、更深入,甚至可以不受時間的限制,會有很多鮮活的情況和內容,對中央紀委的建議也可以更加直截了當。
  內存
  1982年9月
  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規定,中央紀委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檢查員,在中央紀委直接領導和駐在部門黨組指導下進行工作。
  1993年5月
  中央紀委、監察部下發《關於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置的意見》,明確了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實行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所在部門黨組、行政領導的雙重領導。
  2004年4月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出台《關於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施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中央紀委、監察部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  (原標題:中紀委公佈51個派駐機構紀檢組組長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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